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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涉外)
发布日期:2020-09-01 09:31:15   字体显示: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

3. 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凭证材料

4. 申请人本人两寸近照2张,每增加副本1份,相应增加照片1张

5. 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须提供有效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如申请人已在境外,另须提供护照(含有效签证、出境日期)或境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出境的,还须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 上列第2项所指的出生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出生户籍证明等。无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的,还须提供申请人或父(母)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处提供证明格式,可至本处网站下载)。

3. 如申请人父(母)已死亡的,则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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