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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须知
发布日期:2020-09-01 09:29:55   字体显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事实发生地(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市场抽样调查、现场实况等。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

2. 申请人与需保全的证据事实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或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合同等)

3. 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申请

4. 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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