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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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3. 遗产所有权凭证,例如:
(1)房产:①商品房,提供产证、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如有)
②售后公房,提供产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委托书、本户人员情况表(即购房时的同住人情况,可至物业调取)
③动迁安置房,提供产证、动迁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购房合同等
④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自建房屋,提供土地使用证、造房申请、批复等
(2)银行存款、债券/国库券等:提供银行卡、存折/单、存款证明、债券/国库券凭证
(3)股票及资金余额:提供股东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等
(4)公积金:提供公积金查询单、提取证明等
(5)保险理赔金:提供保险合同、保险理赔通知单等
(6)机动车: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
(7)公司股权: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为准)
4. 证明继承人范围的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上列第2项证明材料所指的死亡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如该证明无家属联的,可至死者户籍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档案馆调取。
2. 上列第4项证明材料中所指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处提供证明格式,可至本处网站下载)
3. 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应向公证员提交相关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4. 继承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公证的:如接受遗产的,应出具委托书;如放弃继承遗产的,应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委托书和声明书均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5. 继承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则应提供本人印章。
6.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告知,并不涉及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法律关系,故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案件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