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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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 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配偶已去世的则提供配偶死亡凭证)
3. 立遗嘱人的病史证明(如病历卡、近期体检报告等)
4. 遗嘱所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产证、存款凭证、股权凭证等)
5. 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
6. 遗嘱文本
7. 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8. 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立遗嘱人可以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遗嘱,支付代书费。
2. 立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则应提供本人印章。
3. 申办遗嘱公证不可由他人代理。
4. 立遗嘱人此前立有遗嘱的,则应提供原遗嘱原件。
5. 如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执行人应共同前往公证机构。
6. 立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后,可以领取遗嘱公证书,亦可将遗嘱公证书交由公证机构保管。